录取原则和办法
(一)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,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、择优录取和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、透明的原则。
(二)实行“学校负责,招办监督”的录取体制。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、录取总成绩达到院校调档线的考生,由院校决定是否录取,同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。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,并监督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我省招生政策、招生计划完成情况,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。
(三)考生的录取总成绩为各科考试成绩之和。
(四)本科按与招生计划1∶1的比例分类划定录取最低控制线。在最低控制线上,根据考生录取总成绩,先投放第一志愿,由院校从高到低择优录取;对第一志愿不达招生计划数的院校,依次调配第二、三志愿考生,由院校择优录取。录取总成绩相同的,专业综合成绩高的优先录取;外语类录取总成绩相同的,英语成绩高的优先录取;师范类录取总成绩相同的,语文成绩高的优先录取。
(五)专科划定最低录取控制线,实行分段(80分一段)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、段段清的投档原则。投档比例为1∶1(院校有要求的除外)。
美术、音乐、舞蹈、表演类专业,在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线上,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分段从高到低投档。
酒店管理、外语、公安类专业测试(面试)合格的考生,按志愿和录取总成绩分段从高到低投档。
退役士兵参加对口升学的录取,计划单列,单独划线,根据考生所报志愿和成绩单独录取。
(六)高等院校招生时要严格执行教育部、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,不能拒录达到录取最低控制线,虽肢体残疾但生活能够自理,不影响其所报专业学习的考生。